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執行黨的決定,服從組織分配,積極完成黨的任務是黨員必須履行的義務。不落實組織決定屬于違反組織紀律行為。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七十八條、第七十九條對不落實組織決定行為列出負面清單,作出處分規定——1. 拒不執行、擅自改變上級組織決定《條例》第七十八條規定,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
組織紀律是規范和處理黨的各級組織之間,黨組織和黨員之間以及黨員與黨員之間關系的行為規則,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、保持黨的戰斗力的基本條件,其本質要求是堅持民主集中制,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。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類: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;不落實組織決定;不按規定說明和報告;搞非組織活動;違規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七十七條對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的行為作出處分規定。可分為四類:1. 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。重大決定,主要是指黨組織按照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作出的有關工作任務部署,干部任免、調整和處理等決定,對黨組織成員具有約束力,必須服從和執行。只要有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
《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》第七十六條規定,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,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,給予相應處分。黨的規矩,是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和規則,是黨章、紀律、法律的規范要求和黨的優良傳統、工作慣例等的總和。既包括成文的黨內法規,如黨章等黨內規章制度